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三大宗教對安樂死的觀點

佛教:


佛教反對安樂死。


由於現代社會醫學上驚異進步,延長了許多病 人的生命,卻也延長許多重病者的瀕死時間,對病 人及家族的精神與經濟方面,可能會產生極大的壓 力。因此,「安樂死」本來是意味著:當任何治療 對瀕死者只是延長死亡而不是生命時, 聽任其自然 地死或尊嚴地死對某些人來 說,它也可能會推廣成以下兩種情況: 仁慈助死: 根據瀕死者 的要求或取得其許可,以某種方法結束其生命。 仁慈殺死:當瀕死者處於 昏迷時, 無法根據瀕死者的要求或取得其許可,但 仍以某種方法結束其生命。從西元前五世紀的佛教 戒律記錄中,可發現有幾件「久病僧」苦痛難忍要 求「看護僧」結束其生命的個案與「仁慈助死」 的問題有關。





基督教:
一.「不可殺人」的教義:因為殺人是破壞神賦予人的形象、殺人是斷失人與神的交通、殺人是破壞人對世界的管理權。
二.「上帝擁有絕對的生命主權」的教義:正如米爾恩所說的:「墮落後的人類失去了真正的自我認識使我們與現實脫節,使我們為自己設立了不真實的標準而活於自設的虛幻世界中,使我們陶醉於自我崇拜、自我理想的夢境中,或陷入自我定罪、神經過敏的病態中。我們沒有能力對自己作準確的評估,也因此不能將萬事交託上帝,而讓祂作為我們的判斷者」(林前四:3-5)。這樣的人類屬靈狀況,事實上已說明了人類對生死大權的判斷,已然失去絕對的準確性,更可能因為人的不完美,而使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呈現不可不補救的缺陷。
三.「與主同受苦難」的信仰:苦難與死亡乃是人類犯罪所帶來的結果,人類在面對死亡挑戰的時候,絕不能再依靠人為或人工的方式,企圖逃避死前的痛苦以加速生命的終結時間。




伊斯蘭教:




伊斯蘭法制保護生命的原則。
●保護人的生命是伊斯蘭法制的第一原則,其中包括保護人身安全和健康。穆斯林的家庭﹑社會和保健部門有責任向在艱難中的人提高飲食﹑營養﹑藥物﹑氧氣,用於維持生命﹑保健和預防疾病。 維持生命不應當誤解為延長壽命,或拖延死亡,因為只有真主有權掌管每個人的生死。
●伊斯蘭對於疾病堅持積極治療的原則,堅信人類的任何疾病真主都恩賜了治療的方法,而且通過科學研究,對過去沒有見到的疾病,也必然能找到新的醫術。



資料來源:


http://www.cccbc.net/message/ethics-5.html


http://www.islam.org.hk/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14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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