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著名個案

台灣王曉民遭車撞成植物人 家人不離不棄



王曉民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學途中,被後方疾駛而來的計程車撞成重傷,隨後被判定為植物人,當時年僅十七歲。一九八二年開始,王曉民之母趙錫念就不停地向政府陳情,期望讓王曉民安樂死,但屢次陳情都無回音。一九九六年趙錫念因胃癌過世,王曉民的三位妹妹在母親走後答應父親王雲雷,若父親比曉民早走,妹妹們將代為照顧。一九九九年,王雲雷撒手人寰,三位妹妹對姊姊不離不棄。二00四年,王家人將王曉民送到醫療機構靜養,並雇用兩名菲傭協助醫護人員代為照顧。「大姊活得很辛苦,也很殘酷。」王曉民的三妹王曉義談起姊姊王曉民,忍不住哽咽說:「我們不要再看到她那麼可憐,希望大家把她忘掉」。

贊成和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贊成.....


●應尊重病人選擇了結生命以減輕痛苦的選擇。


●在某些病例中,即使控制痛楚、放棄負擔大/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及採用紓緩治療,也無法
有效減輕病人的痛楚及痛苦,此時主動安樂死可能是最後的選擇。   
●如果必須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安樂死,並作為極端情況下的最後選擇,則能夠尊重生
命的價值。
●儘管有病人可在醫生協助下自殺,但有病人即使在醫生協助下也沒有能力自殺,喪失選擇安樂
死的權利,不太公平。


反對.....


在傳統觀念方面,人的性命是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人類並無任何權利奪取他人的性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主動促使生命的完結。亦有人認為醫學界應不惜一切人力、物力、財力來救人,我們對任何患有絕症的親人,應該陪守到死,才算盡了孝心或情義;安樂死這概念是不道德的,與人道主義相去很遠,有些甚至還認為安樂死帶有很大的野蠻成分。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就是指某種必死無疑的人,在生命還沒有完全結束時,由於一些特殊原因,用藥物致其於死,以減少死者痛苦的做法。死,本不可能是安與樂的,但因其是在藥物的作用下而靜靜地死亡,無痛苦現象,人們便以「安樂死」予以命名。

安樂死可分為「自願」及「非自願」;而方式上則可分為「主動」及「被動」。

主動及自願安樂死:「經當事人知情、同意,或應當事人的主動要求賜死。」例如:絕症病人。
主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當事人既沒有贊成也沒有反對,要就是因為從來沒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或因當事人沒有作這個判斷的能力而遭其他人賜死。」例如:早產的畸形嬰兒。
被動及自願安樂死:病人自願提出,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瀕臨死亡且醫藥無效的病人。
被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病人不能自己作主,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植物人。



我的觀點和感想

我的觀點:

我是支持安樂死的,因為病人可能全身接滿十幾部維生儀器,要他們忍受不必要的痛苦;況且,要病人的家屬看著病人辛苦的樣子,等同要他們陪伴病人一同承受,,倒不如對病人進行安樂死,令他們不需受這種痛苦,早日得到解脫。


感想:

經過是次專題研習,我對安樂死有更深的瞭解,清楚知道安樂死的定義、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和三大宗教對安樂死的觀點。另外,在是次研習中,經過考察及講座等活動,都令我明白生命的重要性和要珍惜身邊的人和事物.這是活動都讓我留下印象,更可以與組員分工合作完成是次專題研習,我感到非常開心。

結論

安樂死是一直受社會爭議的問題,現在有少部分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安樂死是為了讓病者早日得到解脫,不要再受那些不必要的痛苦,令病者安寧地離開人世。另外,有人是贊成又有人反對,贊成的因為他們不想病人受苦;反對的就認為他們對生存的意義看得較重。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

於荷蘭......


在荷蘭的安樂死能夠在法律之上的空間運作,實在有其獨特之環境因素,其他的國家不能將同樣的系統搬到本國應用,故某些國家曾嘗試以立法的方式將安樂死變為合法的活動,最明顯的例子可算是澳洲的北部地區了。雖然在技術上它只是將協助病人自殺合法化,但實質上與安樂死並沒有任何分別,施行以來,亦已有數位病人因此而結束了生命,但澳洲的聯邦政府傾全力否決了這地區性的法律,釀成了一場政治和法制上的風波,如何發展下去,仍然未算明朗。


於美國......


在美國,有關安樂死的爭辯愈來愈多,而且愈來愈難以明白。不同級別的上訴法庭作出了不同的裁決,全國現時對最高法院有關安樂死的最終裁決都極為耐心的等待,相信這個裁決對全國的人民和醫學界都有極為深遠的影響。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的專長是以法律中研究安樂死是否有其法理上的可行性,但對很多患了絕症的人而言,停止他們的痛苦並不只是一個理論性的觀點而是實際上的需要。

參考資料










書名:我要安樂死
作者:斌仔─鄭紹斌


書名:植物人與安樂
作者:路燈照

書名:基督徒的生命倫理觀
作者:蘇美靈


片段參考:
互動電視節目「有話直說」-有關斌仔及安樂死話題





















三大宗教對安樂死的觀點

佛教:


佛教反對安樂死。


由於現代社會醫學上驚異進步,延長了許多病 人的生命,卻也延長許多重病者的瀕死時間,對病 人及家族的精神與經濟方面,可能會產生極大的壓 力。因此,「安樂死」本來是意味著:當任何治療 對瀕死者只是延長死亡而不是生命時, 聽任其自然 地死或尊嚴地死對某些人來 說,它也可能會推廣成以下兩種情況: 仁慈助死: 根據瀕死者 的要求或取得其許可,以某種方法結束其生命。 仁慈殺死:當瀕死者處於 昏迷時, 無法根據瀕死者的要求或取得其許可,但 仍以某種方法結束其生命。從西元前五世紀的佛教 戒律記錄中,可發現有幾件「久病僧」苦痛難忍要 求「看護僧」結束其生命的個案與「仁慈助死」 的問題有關。





基督教:
一.「不可殺人」的教義:因為殺人是破壞神賦予人的形象、殺人是斷失人與神的交通、殺人是破壞人對世界的管理權。
二.「上帝擁有絕對的生命主權」的教義:正如米爾恩所說的:「墮落後的人類失去了真正的自我認識使我們與現實脫節,使我們為自己設立了不真實的標準而活於自設的虛幻世界中,使我們陶醉於自我崇拜、自我理想的夢境中,或陷入自我定罪、神經過敏的病態中。我們沒有能力對自己作準確的評估,也因此不能將萬事交託上帝,而讓祂作為我們的判斷者」(林前四:3-5)。這樣的人類屬靈狀況,事實上已說明了人類對生死大權的判斷,已然失去絕對的準確性,更可能因為人的不完美,而使所作出的價值判斷呈現不可不補救的缺陷。
三.「與主同受苦難」的信仰:苦難與死亡乃是人類犯罪所帶來的結果,人類在面對死亡挑戰的時候,絕不能再依靠人為或人工的方式,企圖逃避死前的痛苦以加速生命的終結時間。




伊斯蘭教:




伊斯蘭法制保護生命的原則。
●保護人的生命是伊斯蘭法制的第一原則,其中包括保護人身安全和健康。穆斯林的家庭﹑社會和保健部門有責任向在艱難中的人提高飲食﹑營養﹑藥物﹑氧氣,用於維持生命﹑保健和預防疾病。 維持生命不應當誤解為延長壽命,或拖延死亡,因為只有真主有權掌管每個人的生死。
●伊斯蘭對於疾病堅持積極治療的原則,堅信人類的任何疾病真主都恩賜了治療的方法,而且通過科學研究,對過去沒有見到的疾病,也必然能找到新的醫術。



資料來源:


http://www.cccbc.net/message/ethics-5.html


http://www.islam.org.hk/index.php?action-viewnews-itemid-1494

個案討論

一位30歲的四肢癱瘓病者與年過60的雙親同住,他已無康復的機會,下肢完全癱瘓,上肢也只能稍作移動,因此必須依賴輪椅,並靠別人餵食。病人全家依靠綜援過活,而醫護人員已為病人安排合理的社會支持服務,包括安排病人團體探訪。由於病人想與父母同住,因此拒絕住進院舍。他對未來感到絕望,認為存在並無意義,自己更是父母的負累。精神病醫生診斷他並非患上抑鬱症,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病人要求醫生替他注射毒針,醫生應該怎樣做?


問題闡釋:
1.從醫生的角度,他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嗎?
不應該,因為醫生要先同病人家屬商量後才決定,因為這始終都要病人與家屬一致同意才可以決定是否進行安樂死,否則可能會被告。 況且醫生的職責是救人。



2.從患者的角度,為何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生命?
因為病人對這個世界充滿悲觀,完全沒有生存意識,加上病人知道自己已無法康復,寧願終結生命,也不會與病魔對抗,因為無論他怎樣抵抗,都不能改變死的結局。


3.從家人的角度,應否同意注射毒針?


同意,因為他們看見自己的親人帶著痛苦不堪的樣子過活,會感到非常慘痛,家人明白到病人生存多一分鍾,就會痛苦多一分鍾,為了令病人不用再受癱瘓的痛苦,那就應該預早為病人了結生命。


4.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醫生應否替這位病人了結生命?


不應該,因為在香港替病人進行安樂死是等同謀殺,即獨犯法例。


5.除了殺死病人,還有其他紓緩痛苦的方法嗎?


可用維生機器去維持生命,但應支持病人的看法,不可胡亂對病人作出任何行為。

6.應該如何作出最後決定?


必須尊重病者的決定,我認為應該為該病人注射毒針,因為病人認為生存並無意義,病人和其家屬都認為病人應進行安樂死,這可以減免病者的痛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