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個案討論

一位30歲的四肢癱瘓病者與年過60的雙親同住,他已無康復的機會,下肢完全癱瘓,上肢也只能稍作移動,因此必須依賴輪椅,並靠別人餵食。病人全家依靠綜援過活,而醫護人員已為病人安排合理的社會支持服務,包括安排病人團體探訪。由於病人想與父母同住,因此拒絕住進院舍。他對未來感到絕望,認為存在並無意義,自己更是父母的負累。精神病醫生診斷他並非患上抑鬱症,只是受到存在意義的困擾。病人要求醫生替他注射毒針,醫生應該怎樣做?


問題闡釋:
1.從醫生的角度,他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病人的生命嗎?
不應該,因為醫生要先同病人家屬商量後才決定,因為這始終都要病人與家屬一致同意才可以決定是否進行安樂死,否則可能會被告。 況且醫生的職責是救人。



2.從患者的角度,為何應該注射毒針了結生命?
因為病人對這個世界充滿悲觀,完全沒有生存意識,加上病人知道自己已無法康復,寧願終結生命,也不會與病魔對抗,因為無論他怎樣抵抗,都不能改變死的結局。


3.從家人的角度,應否同意注射毒針?


同意,因為他們看見自己的親人帶著痛苦不堪的樣子過活,會感到非常慘痛,家人明白到病人生存多一分鍾,就會痛苦多一分鍾,為了令病人不用再受癱瘓的痛苦,那就應該預早為病人了結生命。


4.安樂死在香港屬於違法,醫生應否替這位病人了結生命?


不應該,因為在香港替病人進行安樂死是等同謀殺,即獨犯法例。


5.除了殺死病人,還有其他紓緩痛苦的方法嗎?


可用維生機器去維持生命,但應支持病人的看法,不可胡亂對病人作出任何行為。

6.應該如何作出最後決定?


必須尊重病者的決定,我認為應該為該病人注射毒針,因為病人認為生存並無意義,病人和其家屬都認為病人應進行安樂死,這可以減免病者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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