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4日 星期四

著名個案

台灣王曉民遭車撞成植物人 家人不離不棄



王曉民於一九六三年九月十七日上學途中,被後方疾駛而來的計程車撞成重傷,隨後被判定為植物人,當時年僅十七歲。一九八二年開始,王曉民之母趙錫念就不停地向政府陳情,期望讓王曉民安樂死,但屢次陳情都無回音。一九九六年趙錫念因胃癌過世,王曉民的三位妹妹在母親走後答應父親王雲雷,若父親比曉民早走,妹妹們將代為照顧。一九九九年,王雲雷撒手人寰,三位妹妹對姊姊不離不棄。二00四年,王家人將王曉民送到醫療機構靜養,並雇用兩名菲傭協助醫護人員代為照顧。「大姊活得很辛苦,也很殘酷。」王曉民的三妹王曉義談起姊姊王曉民,忍不住哽咽說:「我們不要再看到她那麼可憐,希望大家把她忘掉」。

贊成和反對安樂死的理由

贊成.....


●應尊重病人選擇了結生命以減輕痛苦的選擇。


●在某些病例中,即使控制痛楚、放棄負擔大/無效用的維持生命治療及採用紓緩治療,也無法
有效減輕病人的痛楚及痛苦,此時主動安樂死可能是最後的選擇。   
●如果必須在病人自願的情況下進行主動安樂死,並作為極端情況下的最後選擇,則能夠尊重生
命的價值。
●儘管有病人可在醫生協助下自殺,但有病人即使在醫生協助下也沒有能力自殺,喪失選擇安樂
死的權利,不太公平。


反對.....


在傳統觀念方面,人的性命是神聖的,不可侵犯的。人類並無任何權利奪取他人的性命。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可主動促使生命的完結。亦有人認為醫學界應不惜一切人力、物力、財力來救人,我們對任何患有絕症的親人,應該陪守到死,才算盡了孝心或情義;安樂死這概念是不道德的,與人道主義相去很遠,有些甚至還認為安樂死帶有很大的野蠻成分。

安樂死的定義

安樂死就是指某種必死無疑的人,在生命還沒有完全結束時,由於一些特殊原因,用藥物致其於死,以減少死者痛苦的做法。死,本不可能是安與樂的,但因其是在藥物的作用下而靜靜地死亡,無痛苦現象,人們便以「安樂死」予以命名。

安樂死可分為「自願」及「非自願」;而方式上則可分為「主動」及「被動」。

主動及自願安樂死:「經當事人知情、同意,或應當事人的主動要求賜死。」例如:絕症病人。
主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當事人既沒有贊成也沒有反對,要就是因為從來沒有徵求當事人的意見,或因當事人沒有作這個判斷的能力而遭其他人賜死。」例如:早產的畸形嬰兒。
被動及自願安樂死:病人自願提出,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瀕臨死亡且醫藥無效的病人。
被動及非自願安樂死:病人不能自己作主,醫生為其終止維生系統讓病人自行死亡。例如:植物人。



我的觀點和感想

我的觀點:

我是支持安樂死的,因為病人可能全身接滿十幾部維生儀器,要他們忍受不必要的痛苦;況且,要病人的家屬看著病人辛苦的樣子,等同要他們陪伴病人一同承受,,倒不如對病人進行安樂死,令他們不需受這種痛苦,早日得到解脫。


感想:

經過是次專題研習,我對安樂死有更深的瞭解,清楚知道安樂死的定義、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和三大宗教對安樂死的觀點。另外,在是次研習中,經過考察及講座等活動,都令我明白生命的重要性和要珍惜身邊的人和事物.這是活動都讓我留下印象,更可以與組員分工合作完成是次專題研習,我感到非常開心。

結論

安樂死是一直受社會爭議的問題,現在有少部分國家將安樂死合法化,安樂死是為了讓病者早日得到解脫,不要再受那些不必要的痛苦,令病者安寧地離開人世。另外,有人是贊成又有人反對,贊成的因為他們不想病人受苦;反對的就認為他們對生存的意義看得較重。

2011年11月10日 星期四

不同國家對安樂死的看法

於荷蘭......


在荷蘭的安樂死能夠在法律之上的空間運作,實在有其獨特之環境因素,其他的國家不能將同樣的系統搬到本國應用,故某些國家曾嘗試以立法的方式將安樂死變為合法的活動,最明顯的例子可算是澳洲的北部地區了。雖然在技術上它只是將協助病人自殺合法化,但實質上與安樂死並沒有任何分別,施行以來,亦已有數位病人因此而結束了生命,但澳洲的聯邦政府傾全力否決了這地區性的法律,釀成了一場政治和法制上的風波,如何發展下去,仍然未算明朗。


於美國......


在美國,有關安樂死的爭辯愈來愈多,而且愈來愈難以明白。不同級別的上訴法庭作出了不同的裁決,全國現時對最高法院有關安樂死的最終裁決都極為耐心的等待,相信這個裁決對全國的人民和醫學界都有極為深遠的影響。但最高法院的法官們的專長是以法律中研究安樂死是否有其法理上的可行性,但對很多患了絕症的人而言,停止他們的痛苦並不只是一個理論性的觀點而是實際上的需要。

參考資料










書名:我要安樂死
作者:斌仔─鄭紹斌


書名:植物人與安樂
作者:路燈照

書名:基督徒的生命倫理觀
作者:蘇美靈


片段參考:
互動電視節目「有話直說」-有關斌仔及安樂死話題